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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开考核招聘博士研究生和副教授以上专任教师工作细则

来源: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6-10-12 16:54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确保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开考核招聘博士研究生和副教授专任教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须具有硕士学位,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先;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中应聘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方向)一致;
5.应聘人员年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为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 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拘留处罚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收取报名费),时间: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地点: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69号)办公楼320室。
甘肃省公安厅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参加报名人员须携带能反映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相关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和学籍在线验证报告、3张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照片。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报名的证明。本人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
三、考核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试讲评教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甘肃省公安厅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在试讲评教前划定成绩最低控制线并书面通知考生。试讲评教实行百分制,试讲人员按照报考岗位准备试讲内容、制作课件,时间限定20分钟以内。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试讲评教工作由甘肃省公安厅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甘肃省公安厅负责聘请考官、拟定评分标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负责考场安排(安排两个考场,第一考场进行报考材料学和工业催化岗位的人员面试,第二考场进行报考工商管理和经济法学岗位的人员面试)、成绩统计等工作。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由省公安厅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组织,先体检后考察。根据招聘人员的试讲评教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不合格者,经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批准,按该职位试讲评教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院进行。
五、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问题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第十一期)》。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