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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9-03-29 10:00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监督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院决定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院长领导下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科学规范。教学督导意见应作为教师业绩、评先选优、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重要依据之一。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学督导委员会都应当提出意见、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四年换届一次,可连续聘任。在任期间,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宜续聘的,应当办理辞聘手续。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督导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向督导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由教务处提名,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八条 选聘的教学督导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事业心,在督导工作中始终保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

(二)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与管理经验,德高望重,治学严谨,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条件的退休教师和行业专家;

(三)熟悉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的教学督导工作。

 

 

三、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与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以学历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同时兼顾民警培训教学等各层次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深入教学一线,监督、检查与指导学院的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一)教学工作中的师德、教风、学风和考风情况。教学督导员应坚持深入课堂、实训室等教学现场进行巡查,平均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二)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三)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题库建设情况;

(四)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等教学质量情况;

(五)各系(部)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情况;

(六)教师及学生对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受学院委托,主要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指导:

(一)检查各系(部)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有关教学工作各项规定情况,以及教学档案建设情况;

(二)检查各系(部)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执行落实情况;

(三)定期深入课堂、实训和实习场所开展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平均每周听课应不少于1课时,切实掌握教学情况,并对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四)抽查题库、试卷和考试情况;

(五)抽查各系(部)任课教师的教案(包括电子教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进度、教学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七)参加学院每学期之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

(八)参加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九)参加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接受学院委托的专题研究,每学期完成1个专题调研报告;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分析、研究教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学院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基于教学督导和调查研究,向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相对完善的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学科专业建设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受学院委托,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检查和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学院教学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学院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参加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调阅相关教学工作文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等。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在行使督导职责时,应佩戴督导员标志,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四、附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担负着对学院教学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等任务,应与教务处、各系(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为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适时设置相应的教学督导员,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工作职责和流程。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根据学院相关政策标准核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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