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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3-12 10:07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范教学训练各环节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  一般教学事故。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  严重教学事故。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  重大教学事故。指由于责任人的原因或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岗位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服务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实验实训设备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的。

    2.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及以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5.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但对50%(含)以上学生及其作业不作批改。

    6.未按教学计划进行实训教学或擅自更改、减少实训项目和实训课时。

    7.在教学训练、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轻伤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8.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讲稿或备课不充分,致使教学内容随机性大。

    9.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登录成绩,但事后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10.任课教师未按考试命题要求实施命题,命题质量低劣,导致大多数区队学生在开考后三分之一时间内有二分之一以上学生交卷,或导致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比例在50%以上的,或任课教师在命题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11.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中途无故离开考场5分钟以内的。

    12.监考教师不按监考守则进行监考,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13.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人次/区队以下。

    1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能有效开展和组织教学活动,学生投诉意见较大而不改正的。

    (二)教学管理类

    1.私自调课(监考)、找人代课或调课未经教务处批准。

    2.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考试秩序混乱,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3.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上。

    4.教师已事先请假或调课,但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受理者或教师本人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学生,造成误课和教学秩序混乱的。

    5.未及时向系(部)或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造成教学任务没有落实或任课教师未能按时到课的。

   6.未按规定时间征订、领取或发放教材,或征订教材失误造成上课无教材或教材不能适用,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学设备维护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上。

2.教室、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和锁门一学期3次以上。

3.教学区域无故无饮水供应8小时以上。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和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

2.任课教师无故停课、缺课,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请人代课、调课达4学时及以上。

3.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4.未经授课教师和教务处同意,有关部门或个人擅自停课或抽调上课学生。

5.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

6.试题命题、校对存在严重失误,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

7.监考人员未按时到位5分钟及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考试结束时漏收、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8.考试结束后2周内未按要求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

9.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实验实训室,造成实验实训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

10.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掌握教学设备的操作技术,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严重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实施计划。

2.制发校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施计划、课表或全院性教学调度通知等内容不当或不按时印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未按规定审批,任课教师擅自向学生发售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或教辅材料。

4.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含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

5.试卷在印制、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的。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区队、考试课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教学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未及时完成教学设备维修,又未能提前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多个教室同时出现教学用具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舍弃或变更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达四分之一以上。

5.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6.因授课或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训练、实验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3.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对学生成绩统计、核实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

4.对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坏,致使上课、实验实训、考试等教学活动经常中断,影响教学秩序。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学员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或送医院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均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学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配合教学督导部门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查实后2日内报送教务处。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三)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定。

(四)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核定。

(五)经查属个人责任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属部门责任的,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凡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对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做认定者,视为同类事故第二责任人。

(六)教学事故应在最终认定后3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申诉

第十条  己认定的教学事故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事故责任人作出检查,扣发其绩效津贴中一个月的岗位津贴的50%(不含教师超课时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严重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其绩效津贴中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不合教师超课时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良)评先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其绩效津贴中两个月的岗位津贴(不含教师超课时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良)评先资格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年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者,当年专业技术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对教学事故第二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且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按低一级事故处理或免于处理。

(五)对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或四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本年度评优(良)评先资格。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六)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和政治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绩效津贴发放等事宜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可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复审核定,其中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须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历教育、体改教育和民警培训等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