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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在民警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来源: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11 12:19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民警教育培训学风,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民警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民警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培训学员手册》各项制度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二、民警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干训餐厅。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区队、班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请吃。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民警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新警初任、警衔晋升等主体班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车辆驻校。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

  九、培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培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重要表现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学员队长(班主任)、区队长、班长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