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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证警衔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27 15:19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条 学生证、警衔标志是我院学生身份的证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我院录取注册的国家任务学生(含试点生)在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警衔标志。

第二条 学生证、警衔标志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如有违反者,应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证若有损坏或家庭住址搬迁,可持原证及搬迁证明更换。

第四条 学生证、警衔标志遗失,应立即向所在中队、大队报告,由本人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发申请,经中队、大队审核同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补发。

第五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时,须持本人申请和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离校时,应将学生证、警衔标志交回所在大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证、警衔标志统一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发放。

第八条 初次办理学生证不收取工本费,更换、补发需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学院以前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者重复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