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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培训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来源: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11 12:2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规范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甘肃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入学与学籍

  (一)参加新警初任、警衔晋升等培训的学员,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患病民警和怀孕的女民警不适宜参加培训,可申请免培或延后培训。

  (二)经入学注册的学员,由培训中心建立学籍档案。

  二、成绩评定

  (一)学员成绩评定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占总成绩的70%,操行成绩占总成绩的30%。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撰写论文等方法,检查学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操行考核是考核学员在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表现,采取鉴定、考勤或写评语等办法。

  (二)对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分别实行考试、考查。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根据平时讨论发言、记笔记、作业和论文成绩,按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

  (三)凡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占该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且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计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批准可以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并在年内不安排补考。

  三、奖惩

  (一)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员和优秀学员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二)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学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培训资格。

  (三)对违反《五条禁令》和《三项纪律》等纪律规定的学员,取消培训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一年内不得复训。

  四、结业

  (一)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新录用人民警察训练、警衔晋升训练、专门业务与岗位训练等合格证书。

  (二)学员无故缺考或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发给合格证书。

  (三)学员操行考核不及格者,不发给合格证书。

  (四)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凡教学训练计划规定实施体能达标测试的,学员体能达标测试不合格者,不发给合格证书。

  (五)培训班实行末位复训制度,末位复训率为参训学员总人数的2%-3%。

  五、本制度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