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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1 10:48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教学档案,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训练、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科研及其它各项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的重要材料。
第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学院统一领导,部门立卷管理,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由教务处、各系部依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
第三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归类、装订、保存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每三年统一组织教学档案检查验收评比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第二章 教学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要求
第五条 教学档案以学年立卷,并按学年设总目录。
第六条 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坚持“一事一立”原则,保持档案材料的有机联系。相同事由的档案组为一件,同一事由的档案材料数量较多时,可分别组为若干件。
第七条 卷内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文在前、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一般性资料可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八条 涉密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按国家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归档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和定稿。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格式统一,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参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条 各类档案资料一般归档两份。重大事项形成的文件和经常使用的应酌加副本,以便保护原件。计算机打印纸制档案资料,应留存与之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备份。

第三章 教学档案的保管及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对学院和社会始终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永久保存资料;在长久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存资料,年限为十五年;在短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短期保存资料,年限为六年。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所属系部和教务处共同鉴定并登记造册,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部门应使用专用档案柜(箱、盒)保管档案。教学档案管理所需工具器材、设施设备,由学院统一配发或根据学院相关规定采购并管理。

第十三条 查阅、摘录、复制档案,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则上就地进行。需要借出的,应出具借据,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借阅,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部门及个人造成教学档案遗失、损毁、泄密且产生重大影响后果的,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教学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各教学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教学档案立卷、归档。档案建设内容按照《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学档案建设规范》实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经学院组织的教学档案检查评比,对在档案建设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遗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