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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师业务实践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11 10:4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使教师及时了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发展情况,熟悉和掌握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积极参与项目实践与研发,努力提升业务素质,提高教学训练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培养和造就一支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教会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学训练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提升职业素质、优化教师结构、理论联系实际、服务教学实践”为指导思想,以提高教师的“双师型”素质为核心,以培养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坚持对口实践、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多措并举的业务实践原则。

二、对象和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本办法所称“业务实践”包括顶岗实习、工作实习、挂职锻炼、调查研究、培训研讨、案件办理及合作研发等(不含借调工作的)。

三、时限要求

(一)基础理论课(思政、法律、语文、英语和招警考试课等课程)教师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二)业务课教师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

(三)新任教师在承担教学训练任务之前,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

四、实践任务

(一)深入公安机关相应警种和实战部门,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学习掌握工作标准(包括岗位核心能力标准)、工作规范(规程)、工作流程、应用操作方法等,提高自身业务操作技能和实战能力。

(二)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掌握本专业理论、技能、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征求公安机关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训练和专业、课程建设积累第一手资料。

(三)与公安机关业务专家、骨干进行交流研讨,提升教科研能力和教学训练能力。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院局联动”、“系(部)所队联动”和“师警联动”,深入推进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创新。

(五)完成办案、扶贫、送教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特定工作任务。

五、方式方法

(一)实践方式

系(部)和教师要统筹兼顾,在保证完成院内教学训练任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业务实践活动。可采取顶岗实习、工作实习、调查研究、合作研发等多种方式参加业务实践。

(二)实践方法

1.学院或系(部)有计划地组织派遣教师到指定单位参加业务实习、调研或业务技能培训。

2.参加上级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3.顶岗实习、挂职锻炼、访问学者、国内外研修等。

4.参与办案、扶贫、送教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

5.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同时开展实习和调研。

6.建立系(部)或个人的常年业务联系点,根据教学需要随时开展实践调研。

7.相关业务考察学习等。

六、审批程序

(一)教师实践活动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系(部)具体负责,按学期计划报批。

(二)系(部)根据教师教学训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在落实好实践人员、实践单位和目标任务后,填写《教师业务实践计划审批表》,于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制作《教师业务实践汇总表》,报政治处备案。

(四)受学院或系(部)派遣,临时参加各类业务实践的教师,可随时填报《教师业务实践计划审批表》审批备案。

(五)凡未经审批备案的业务实践行为,均不予经费等支持。

七、管理要求

(一)教师业务实践活动可安排在兰州市所属公安局(分局)或其它市(州)、县、区公安局(分局);需跨省、市开展实践的,应逐级审批。

(二)教师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和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做到自觉融入、谦虚好学、吃苦耐劳、有勇有谋,不得损害学院和实践单位的形象及声誉。考勤由实践单位负责,请假须由实践单位和学院共同审批。

(三)系(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教师实践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档案记载和日常管理工作,作为评价教师业务实践情况及确定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实践期间遇有重大教学训练任务或必须参加的学院重大活动等情况,应向实践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按时到课到场。

(五)教师参加实践应详细填写《教师业务实践手册》,并在实践活动结束后两周

内,连同实践成果(论文、报告、案例、音像资料、事迹材料、荣誉或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制件一并提交系(部),作为考核、评价依据和业务实践档案材料(复制件由系部存档)。凡未填写《教师业务实践手册》的,均不予考核评价和兑现相关待遇。

八、考核评价

教师实践结束后,系(部)应对其实践期间遵守纪律、出勤、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完成目标任务和形成的相关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作出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结论将作为教师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九、相关待遇

(一)教师实践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院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教师实践期间除按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待外,每人每天给予15元补助。

(三)教师参加实践一天计2课时非教学工作量,寒暑假期间一天计4课时非教学工作量。

十、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