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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27 15:3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资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被学院正式录取注册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学生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已被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生;

(三)学生本人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区(县);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县);

(五)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六)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七)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八)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九)有其他特殊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家庭。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与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区(县)地方政府联合开展,省分行与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负责生源地贷款的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各市州归口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第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20日。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

生在校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每年4月甘肃省分行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和业务;县级资助中心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和业务;县级资助中心通过辖区内各中学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生源地贷款政策和业务。

第十一条 每年4月省资助中心组织县级资助中心及省属高校开展贷款预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参照《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预审查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一)新生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

2.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4.缴费依据及复印件。

(二)在校生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审查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2.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学生证》及复印件;

4.缴费依据及复印件;

5.学院出具预贷款学生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省分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四条 贷款新生报名时可持贷款受理证明通过学院设置的“绿色通道”报名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统一收集贷款学生的受理证明并按工作流程为学生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大队、中队应对贷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做好监督工作,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需按时办理还款手续及使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个人信息及毕业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